同样都是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,为什么有的情况可以计入“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”,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,有的就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呢?今天青岛代理会计的小编就跟大家聊聊什么样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。
例如:公司招待外地来的客户,收到了一张住宿费发票,是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金额500元,税额85元。此时,我们的会计处理应该是:
借:管理费用——业务招待费 500
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 85
贷:库存现金 585
同时,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:
借:管理费用——业务招待费 85
贷: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转出) 85
例如:公司的业务员出差拓展业务,收到了一张住宿发票,同样是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金额500元,税额85元。此时,我们的会计处理应该是:
借:管理费用——差旅费 500
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 85
贷:库存现金 585
不必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。
例如: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,发生了住宿费,同样是收到了一张住宿费发票,同样是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金额500元,税额85元。
此时,我们的会计处理应该是:
借:管理费用——职工福利费 500
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 85
贷:库存现金 585
同时,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:
借:管理费用——职工福利费 85
贷: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转出) 85
同样是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,为什么账务处理不一致呢?青岛代理会计的小编告诉你,因为业务招待费和职工福利费是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,在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是不允许再次抵扣进项税额的。
在此,青岛代理会计的小编提醒大家,对于同样一张发票,会因为实际经济业务的不同,存在不同的账务处理,我们应该在了解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做账,不能把一种处理方式生搬硬套到所有的经济业务中。